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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工友休假改進措施」,政府帶頭示範「一例一休」資方態度

提議者 may wonderful

已附議30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69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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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03
檢核
2017-12-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2-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先敍明,多年來工友在持續性的勞雇關係下,享有休假酌予補助的福利。源自早期事務管理規則略以,「工友之享受福利、撫卹及退休均比照職員辦理。」從85年給予,隨 87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依基本法的擇優處理原則下延續給予至今毫無中斷。給付方式雖經歷過不同之型式,然工友享有休假酌予補助之狀態始終存在,未曾改變。且政府從一開始給予就無「保留例外」特徵之表態。依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註1)的情形,就勞雇間長年合意維持給予該福利存在的事實行為,足資證明雙方的勞動契約確實涵概這項福利,無庸置疑。

承上,由於工友與政府間之關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雙方合意自主之契約,且非屬行政契約。所以,工友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源自勞動契約,自然受勞動契約法律之保護。而勞動條件係依據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非勞動基準法或工友管理要點。又,舉凡勞動契約變更需要勞資雙方同意,片面取消規定的都屬違法。那麼,對於政府為配合勞基法第38條規定,函示自107年起「工友休假改進措施」停止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的行政效力雖非無效,但卻無法拘束工友依勞動契約要求行使休假酌予補助的權利。因此,該福利就應回復到本位窗口「工友休假改進措施」進行給予才是。更何況,既是勞動契約,就無行政規則或勞基法越俎代疱的空間,否則就是企圖改變勞動契約縮減福利的占便宜。

再者,若撇開勞動契約不說,查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工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再參酌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雖有上文強制休假十四日因抵觸勞基法而無法適用。但「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卻是可獨立成就的條件,依然有效。因此,當現況中公務人員仍享有該請假規則「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福利,並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進行給予時,對於比照同規則的工友雖不宜再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國旅卡休假獎金,卻可依平等原則向政府要求維持該「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給予之義務,而政府也應明訂其他路徑為之給付,以免差別待遇有失公允。

綜上,建議政府考量關係人利益,附帶鼓勵員工從事正當休閒活動調劑身心及兼顧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的情況,交辦行政院人事行政處統籌規劃明訂「工友休假改進措施」才是。

 

利益與影響

上述,除了探討行政院配合勞基法修法的函示作為不當衝擊工友權益,除了激盪出文官體制職場往往忽略工友之勞工權益,以致管理規範未跟隨勞基法腳步適宜修正。更重要的是,亦攸關當全國人民關注「一例一休」動態之際,政府帶頭示範資方態度進而影響全國企業跟風,可能衍生資方趁機借鏡將增加的人事成本套用在縮減勞工福利之問題,致全國人民均受害引發民怨,造成社會不安定之風險。因此,呼籲政府應盡快明訂「工友休假改進措施」解決工友與政府間勞資糾紛之冏境,讓外界相信政府一再掛保證強調「一例一休」保障勞工權益,不減損勞工福利前題下兼顧企業彈性之誠信。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6日勞資2字第0970079720號書函,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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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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