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栗子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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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刪除延遲通報罰責,改為行政處份;或將罰責按造事件樣態輕重,依比例原則妥適調整。仍建議以前除為主。
2.請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細則,將性評通報的認定樣態詳列,以利承辦人員有所依循,不要寵統,造成第一線人員的認定不同於調查人員或國教署、教育部性平專員。
1.所有調查報告,幾乎都在抓哪位教職人員延遲通報,以便於給相關教職人員延遲通報的罰款,罰款後,學校人事單位仍要針對教師被罰款之事在送進考核會,列乙等考績,結果又被處份,考績獎金也有隨著減損,等罰款罰二次,再外加一個處份。這合理嗎?明明通報教師或承辦人員就不是行為人,為何最終是在懲罰這些人員。試問,這些一線的教職人員還有誰願意承接這樣的任務,澆熄第一線人員的熱情。而真正違法或違失的當事人,也只是行政處份。
2.性平事件按程度和狀況都有所區分,那為什麼在延遲通報上,卻是一模一樣。比方說,最嚴重的性侵害事件發生超過24小時的延遲通報,和性騷擾不成立(如小朋友互動時,不慎碰觸對方的下體),卻超過24小時的延遲通報的罰款,竟然是一模一樣。難道制定法律的人是閉著眼睛在制定法律嗎?這難道是國家聘用的法學素養具足的人嗎?延遲通報罰款是3萬到15萬,試問,難道對幫忙責任通報的教師有違失只能有罰款,不能有其他行政處來取代嗎?重點通報的教職員不是行為人。
3.認定,第一時間處理的教職員,在比較不明顯的行為認定,如認定為行為偏差,但在調查委員調查後,認為是性平時,這通報職員就會變成延遲通報。再者,調查委員調查後,原校性平會未認定有其他延遲通報者,卻因為國教署或是教育部的性平專員認為,案內還有其他延遲通報的人,就必須再那些被認定延遲通報者開罰。這合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