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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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於111年4月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在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時,須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5元價差。
上述政策已規定自備環保飲料杯享有至少5元價差,希望能將價格優惠的範圍擴大至所有環保容器(如保鮮盒、便當盒、不鏽鋼餐盒等),讓消費者購買餐點時自備環保容器也能享有至少5元價差。
和飲料相比,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對餐點的需求通常較高,外帶食物時產生的垃圾量也不亞於飲料杯的垃圾量,若能將5元價差的價格優惠範圍擴大至所有環保容器,金錢誘因將能促使更多民眾在購買餐點時自備環保容器,減少垃圾量,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1.購買餐點時自備環保容器享有至少5元價差
2.減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減少垃圾量
3.創造更永續的環境,降低環境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