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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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釋目前法規,
優生保健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人工流產為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另外,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接著解釋以兩點解釋提案緣由:
其一、保障身體自主權
身體自主權屬於憲法第22條所概括之權利,且刑法規定人民在18歲以後為成年,而目前民法也將在2023年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可知社會大眾認同18歲以後便可以對自己負責。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社會應給予十八歲以後的人完全的權利選擇墮胎與否。
其二、防治墮胎轉入地下化
當事人可能因遭受性侵或未做好防護措施等原因而意外懷孕,因害怕或擔憂受到責怪而未如實告知父母,轉向密醫進行墮胎,反而更無法保障當事人的身心健康。經改革後,將能使有需求的當事人使用合法管道完成流產,保障其身心健康。
一、保障身體自主權
二、防止墮胎轉入地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