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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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應爲樹木相關之保護與防災需求修法,應新增公有地之「公樹」認定與規範。
公樹:公用地(國有地、地方用地)之樹木。
1.新增公樹認定:森林法38-2條,除「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應新增公有地之「公樹」之認定標準與普查方法,且比起「受保護樹木」認定條件從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法條:森林法 第38-2條 第三項 第一項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新增公樹管理規範:森林法 第38-3條,應比照「受保護樹木」管制規範,訂立「公樹」管理規範。
(參考法條:森林法 第38-2條 第一項 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第二項 前項開發利用者須移植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第三項 前項之計畫內容、申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辦法,及樹冠面積計算方式、樹木修剪與移植、移植樹穴、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或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施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政府得依當地環境,訂定執行規範。)
目前公用地之公樹,由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因地而有不同主管機關)制定修剪規範負責執行,但因為森林法缺乏公樹認定標準(不像受保護用樹),而各縣市修剪規範,在法源上沒有中央法源的強制性(「受保護用木」有記載在森林法,也有行政罰則,但公有地樹木沒有),加上各縣市公有地分屬不同權責機關,難以普查並追縱樹木進度,「公樹」管理規範在不同地方主管機關標準不一,難以監督。
很多縣市的公樹,為了防災、公共安全,在沒有中央統籌管理標準情況下、地方政府不當修剪與移植,倒行逆施導致破壞樹木生長!
甚至不當的修剪方式與施工細則(「受保護用木」有記載在森林法由中央機關規劃,「公樹」沒有),颱風地震天災來襲,路樹倒塌、枝幹砸落,危及民眾人身安全也造成不必要財物損失,浪費社會成本。(地方對於「公樹」只有執行規範,不像「受保護樹木」對於生長復育樹冠面積計算方式、樹木修剪與移植、移植樹穴、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或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施工規則,記載在森林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標準)
希望中央政府能夠比照「受保護樹木」認定、規範、管理規章,將公有地樹木「公樹」認定標準、普查方法、管制規範盡快修之森林法 第38-2條、第38-3條中。
連結是護樹社團,裡面很多公有地樹木的慘痛案例,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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