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奕圻
檢核未通過
現行公務機關考核制度皆為由上至下,且論年資不論能力。長官們的考績年年甲,承辦卻還要輪流吃鴨,且單位幹部不適任所造成之負面影響遠比承辦高,當長官以不合理(不合邏輯)之標準考核下屬時,是否亦應檢討自身的不適任?案件執行是否順遂絕對是長官的佔大部分因素,而非錯都承辦、功都長官;造就長官到處惹事、承辦拼命擦屁股的詭異現象。長官如果不能領導下屬,又何以為長官?
如果公務機關要有所變革與進步,請先改善上述不合理之人員考核制度。社會以開放的心胸迎接未來,而公務機關內的考評卻有如一灘死水。
團隊合作如同帶兵打仗,帶人如無法帶心,又何以團結制勝?建議長官的考績應有一部分(至少30%)由所屬承辦(建議匿名較為公正)來評分,如此不僅可以作為上級長官考評之依據,亦可反應團隊真實感知與其團隊歸屬,而非上級長官僅能聽從主管幹部之片面之詞(都承辦的問題)來做考評,將更貼近事實真相。
為機關與長官帶來正向循環,創造公務階級流動,論能力而非論官階,調整不適任長官職務,大幅提升機關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