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聰
已附議58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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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有交通違規檢舉設備有手機、行車記錄器及相機等,其中手機大都已具時間自動校準功能,但行車記錄器及相機並沒有,尤其行車記錄器常因車輛久未開啟,斷電過久造成日期時間失準,要重新調整,大多數人皆有這種經驗。
2. 交通違規檢舉要項有違規事證(照片或影片)、地點及日期時間等,任一項之正確性皆很重要,雖然違規檢舉設備不須標檢局檢驗或認證,違規照片及地點大都不會有爭議,但行車記錄器之日期若差個一兩天,很難被發現或確認,被檢舉者若認為日期有誤還要自行舉證,此極不合理,用時間常失準之設備作為舉證依據也不合理,舉報單位有責任認其正確性。
3.若被檢舉者對違規日期時間有疑慮,應由檢舉者提供該設備具時間自動校準功能之證明,或由政府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正確違規時間,以昭公信。
1.檢舉設備之日期時間準確性非常重要,但行車記錄器之日期時間常常失準,實難作為依據。
2.行車記錄器之日期若差個一兩天,很難被發現或確認,被檢舉者常吃悶虧,造成權益受損,舉發單位實有責任確認其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