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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之行車記錄器應提供具時間自動校準證明或由政府單位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正確違規時間

提議者 聰

已附議5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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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11-10
檢核
2023-11-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3-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現有交通違規檢舉設備有手機、行車記錄器及相機等,其中手機大都已具時間自動校準功能,但行車記錄器及相機並沒有,尤其行車記錄器常因車輛久未開啟,斷電過久造成日期時間失準,要重新調整,大多數人皆有這種經驗。

2. 交通違規檢舉要項有違規事證(照片或影片)、地點及日期時間等,任一項之正確性皆很重要,雖然違規檢舉設備不須標檢局檢驗或認證,違規照片及地點大都不會有爭議,但行車記錄器之日期若差個一兩天,很難被發現或確認,被檢舉者若認為日期有誤還要自行舉證,此極不合理,用時間常失準之設備作為舉證依據也不合理,舉報單位有責任認其正確性。

3.若被檢舉者對違規日期時間有疑慮,應由檢舉者提供該設備具時間自動校準功能之證明,或由政府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正確違規時間,以昭公信。

利益與影響

1.檢舉設備之日期時間準確性非常重要,但行車記錄器之日期時間常常失準,實難作為依據。

2.行車記錄器之日期若差個一兩天,很難被發現或確認,被檢舉者常吃悶虧,造成權益受損,舉發單位實有責任確認其準確性。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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