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歸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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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槍可自由購買。可連續自動擊發的自動步槍等限軍警與靶場業者才能購買。
2.真子彈嚴格管控在軍警手裡。靶場只能擁有空包彈。民眾兩者皆不得擁有。
3.無論真假子彈,依不同軍警單位與靶場,都要打上不同編號,每一盒編號亦皆不相同。領彈藥實名登記,空殼繳回,嚴格管制外流。
4.軍警下班或退休,實彈與步槍均需繳回庫房,並嚴禁下班或退休後持有。自動步槍與空包彈攜離靶場者判刑。
5.槍械彈藥運送,均須軍警單位監控之下進行。
6.嚴格查緝非法私造子彈之案件,並提高刑罰。
7.私人企業承造子彈,必須得到國防部或警政署標案以及特許執照,才能鑄造。並且嚴控外流。
8.外流或持有非法槍械彈藥,有相應的刑事罪。業者蓄意或過失外流,撤照並判處相應刑罰。
9.當敵人攻破國防防線入侵時,或是總統宣佈進入戰爭的緊急狀態,原本特許承造子彈的企業,可以開始供應合法登記之民兵所需的實彈。
10.當敵人攻破國防防線,此時軍警與靶場子彈外流,民眾持有罪刑均可免除。
台灣禁止擁槍,優點是維護治安容易,但外敵入侵時,民防過於薄弱,毫無自我防衛能力。
美國開放擁槍,優點是人人可以輕易自我防衛,但維護治安難度增加,槍械氾濫,導致無差別集體屠殺案時有所聞。
過猶不及都不好。所以綜合以上兩者之優點,避開缺點的方案,就是人民可擁手槍,靶場可擁自動步槍,但所有實彈均由軍警嚴格管控。
如此一來,民眾平時可多上靶場練槍,以充實民防的自我防衛能力。敵人入侵時,亦可立刻取得實彈,馬上變身民兵,全民皆兵之下,中共等其它敵國侵犯佔領難度,付出的軍事佔領代價,必然狂增數十倍。
在此前提之下,又能維護非戰時的有效治安,應為兩全其美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