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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9個附議
如題,目前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此提議是要讓竊盜商店裡販賣的東西(只限於有在賣的東西(商品),不包括他人的東西(當他人並沒有要賣出這個東西時)),若在7日內用20倍的錢購買,則改為可和解跟調解的告訴乃論罪(非公訴罪),若7日後仍未用20倍的錢購買,就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有時當下的錢不夠,而又一定要在那天之前獲得商品,或者商店偏偏只開到那天就要休業,或者商店的東西快要賣完之類的,而且7日內有付20倍的錢,商店也不會有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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