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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歐美的人工生殖法,捐精卵可以提供給最多10對夫妻(或同性伴侶)使用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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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2-14
檢核
2026-02-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6-04-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歐美的人工生殖法,捐精卵都可以給最多10對或25對夫妻(或同性伴侶)使用,但是台灣的人工生殖法是只能給1對夫妻(或同性伴侶)使用,用完就必須銷毀,我覺得這太少了,建議比照歐美的人工生殖法,捐精卵可以提供給最多10對夫妻(或同性伴侶)使用,累計10對夫妻(或同性伴侶)使用完後,就必須銷毀,違反此法的罰則維持原樣,為「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也建議比照歐美,把近親(範圍維持原樣,就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四等親以內」的精卵結合,罰則也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改成「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北歐、荷蘭、英國(實務面)等地點:很多國家在法律上允許「known donor/家族內捐贈」但設非常嚴格的程序(遺傳諮詢、心理評估、倫理委員會同意、捐贈次數上限、登記制度等)。違規通常會被主管機關以行政罰、撤銷執照或罰鍰處理;實務上診所也會以醫療倫理理由直接拒絕高風險家族安排。荷蘭與瑞典近期就以制度化登記與家庭數上限來避免大量後代與非意圖的近親風險(違法多為行政監管問題)。

美國:沒有統一的聯邦刑事法針對「家族內配子使用」;美國多以州法(關於亂倫等)+專業學會指導(ASRM)+診所/醫院政策來處理。許多州刑法刑罰是針對性行為中的亂倫(sexual intercourse/incest),而非針對醫療層面的配子使用;因此在美國,是否會被判刑極依州法與案件事實(是否有詐欺、胁迫、未成年人涉入、未經同意等)——多數情況下違規會先面臨民事訴訟、專業處分或州行政處罰,而非自動入罪。

結論:很多國家把 ART 的邊界放在衛生/監管法與醫療執業規範,違反多以罰鍰、撤照或行政責任處理;除非同時觸犯刑法(例如欺騙、未成年人性犯罪、或直接違反某些刑事條文),否則不一定會進入刑事起訴。

但是,目前的台灣不只「四等親以內」的精卵結合要判刑(日本跟歐美多數國家都允許四等親結婚),甚至連「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的精卵結合都要判刑

在歐美,真正會被判刑的是使用無性生殖的方式(那類似「桃莉羊」的無性(體細胞核移植、即克隆生殖)在歐美多數司法區被禁止做成人類生殖用途;只有少數國家在嚴格監管下允許以研究/治療目的製造或處理胚胎(所謂的「治療性克隆/SCNT」),但「讓人類出生的複製(reproductive cloning)」幾乎被普遍禁絕)這個才是嚴重違反倫理,這才是真正需要判刑並留下前科的人工生殖行為

利益與影響

我覺得比照歐美,上限從1對夫妻(或同性伴侶)改成10對夫妻(或同性伴侶)不會有問題(25對夫妻(或同性伴侶)可能有點多,容易造成亂倫),另外亂倫精卵結合(就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四等親以內」的精卵結合)當然要禁止,但是我覺得罰則比照「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同時提供11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或者提供10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沒有立即銷毀」即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即可,這已經是巨額罰鍰了,因為兩個都是可能違反倫理的事,而且,甚至連「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的精卵結合都要判刑,這就更扯了,把「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的精卵結合,到底影響到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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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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