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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Alice Cheng
已附議3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1個附議
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歷年年均需列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其所提撥退撫基金 。而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且為強制性提撥,各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除修改所得稅以外,應將之前不合理的申請給予退還。
促進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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