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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歷年來不合理的繳納應退還人民

提議者 Alice Cheng

已附議3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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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2-14
檢核
2017-02-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4-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歷年年均需列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其所提撥退撫基金 。
而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且為強制性提撥,各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除修改所得稅以外,應將之前不合理的申請給予退還。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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