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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明確規定好「親屬」的範圍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尚須0個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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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09
自行撤案
2025-03-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日本民法第725條明確規定了「親屬」的範圍為:

* 六等親(含)以內的血親

* 配偶

* 三等親(含)以內的姻親(與台灣不同,日本法律規定的「姻親」只有包含「血親的配偶」與「配偶的血親」,並不包含「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注意日本法律只有規定直系血親?三等親(含)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姻親禁止結婚,所以這三個「親屬的範圍」是有可能會有重疊的,不過禁婚親的範圍跟這個提案完全無關,這個提案討論的不是禁婚親的範圍,而是親屬的範圍,因為不只民法第983條,民法有很多條都有用到「親屬」這個詞,但是目前民法規定的「親屬」範圍完全不明確,難道遠至20等親的人也能被稱為親屬?那這樣大概所有人都是親屬了,這也太荒謬了吧!)

所以在此提議:符合民法規定的血親或姻親(也就是不包括「血親的配偶的血親」等原本就沒有被民法規定為親屬的關係),並且,在「配偶」以2親等計算的時候,總親等數(所有的「血親」與「配偶」的親等數加起來)在8親等(含)以內的情況下稱為親屬,也就是說,「親屬」的範圍(不是「禁婚親」的範圍)改為:

* 八等親(含)以內的血親

* 配偶

* 配偶的六等親(含)以內的血親

* 六等親(含)以內的血親的配偶

* 配偶的四等親(含)以內的血親的配偶

利益與影響

要明確定義好親屬的範圍,因為民法有很多條(不是只有第983條)都有用到「親屬」這個詞,但是目前民法規定的「親屬」範圍完全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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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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