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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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優先順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提議修訂:原訂第三款兄弟姐妹擬改成指定繼承人、遺囑信託。或是將其前敘述之情形加入,並將原第三款、第四款往後挪移。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提議修訂:原訂第四款兄弟姐妹之特留分擬改成指定繼承人、遺囑信託,並將原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與第五款(祖父母之特留分)刪除。且未取得被繼承遺產時,不得主張特留比例之特留分。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依據世界人權宣言
第17條 1.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一.全球各地不只台灣面臨單身的社會形態以及已婚無小孩的家庭型態,鄰近日本及韓國亦然。 且從2020年起台灣連續三年人口數負成長,面對不想生(或無法生育)以及高房價、高物價、低薪等環境因素影響,導致情況不減反增。
二.且當今重組家庭甚多,出現許多「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及收養」之兄弟姊妹,許多也從未見過、照顧、幫助以及相互來往,卻在遺囑人死亡時才主張特留分。
以上面對現今的大環境,不管是單身族群、夫妻、伴侶,若於哪天離世了,也希望一生所付出的努力(動產與不動產),能有效的留給想託付的人,並且能實際依照遺囑內容執行,而不是造成司法浪費(繼承人三等親、特留分三等親等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