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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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單獨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酒測值超標及拒測罰則訂出來,並提高處罰程度。
本人是一位警察,最近取締酒駕常常發現還未下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馬上跟我說要拒測,就算是明顯有酒容酒味也拿他沒辦法。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規定,電動自行車跟電動輔助自行車被歸類在慢車中,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內卻被歸類在輕型機車內。大家都知道酒駕可以分為單純交通舉發和觸犯刑法第185-3條兩個樣態。刑法內規定處罰樣態,是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此若騎乘電動自行車或以電力行駛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但弔詭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酒測值超標(每公升0.15毫克到0.24毫克),需罰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同條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拒測只需罰款新台幣4800元,這就使得常態酒駕者口耳相傳,以後喝完酒騎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就好,被警察攔到提出拒測即可,不用冒著會觸犯公共危險罪的風險,新台幣4800元罰款跟30萬元以下罰金根本無法比擬。大家都知道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速度比其他慢車(腳踏自行車、獸力拉動之車輛等)快上許多,而且數量也急速增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數也是如此,若將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劃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處罰篇章內,處罰方式與一般汽機車相同,又或是修改增加條文,提高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拒測及酒駕罰款,就能有效遏阻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酒駕拒測、酒駕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