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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應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法律免責責任。

提議者 Ming

已附議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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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6-14
檢核
2020-06-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8-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建議應規範限制網路平台業者免責之權利:除了散佈、轉傳及操作假訊息,煽動不同團體之間敵意、仇恨或惡意情緒,以致影響社會安寧、干擾民主機制及混淆民眾對政府施行政策之信心者需受罰外,網路平台業者因管理不當,也需負起法律責任。

利益與影響

一、限制定義部分參考新加坡防止線上虛假和操縱法案(簡稱POFMA法)第7條規範(詳網址)。

 

二、藉由規範限制網路平台業者免責權,網路平台業者管理不當,以致影響社會安寧、干擾民主機制及混淆風向者,包括雇用管理人員(或版主)在內,比照散佈、轉傳及操作假訊息者須負起法律責任,以及依草案制定網路平台監管單位及相關管理法規,保障網路平台正當使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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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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