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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修正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以對胡亂提案的廢死團體等人提起妨害公務之告訴,並請檢察官進行偵查

提議者 順風

已附議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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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8-25
檢核
2022-08-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12-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為了反對廢死,時常為死囚提起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等,然而如果對案件尚不明朗、或有疑慮提起,我沒有意見,但有時明明死囚已罪證確鑿了(如:鄭捷),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仍想胡搞瞎蠻、全部概括、不分是非、不管青紅皂白地亂提案(要不是當時的法務部羅瑩雪部長快速簽署執行令,恐怕又被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給卡住了),這就很不可取,因此如果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的案件若被駁回、不予受理、敗訴等的情況,法務部就可對廢死團體、人權團體負責人或相關協助人員,提起妨害公務之告訴,並請檢察官偵辦,方能杜絕濫訴、順利執行死刑。

2.然而很遺憾的是,現階段的妨害公務要成立,多要有強暴、脅迫這個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要攻擊、傷害、威脅或恐嚇公務員等才算,純亂遞件、亂提案、搞拖延戰術還不算),方能成立妨害公務罪,因此法務部應先提修法增加構成要件(如:以他法使公務員拖延或無法完成其職務)或與其他行政部門(如:內政部)合作針對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創設新法條(如:妨害公務員執行刑務罪)將負責人或相關人員處罰、使該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解散或勒令停止運作一段時間、科以罰金或其他處罰。

3.法務部只能提起告訴,而且有對方敗訴的前提下,再者,真正是否論罪,日後還有偵查、起訴的檢察官、審案、下判決的法官把關、緩衝,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並非必定會被起訴或有罪。

4.台灣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我等並非容不下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的存在,他們依舊可以在不妨害死刑執行下,發表看法、發出聲音,只是希望他們能夠尊重國家的公權力的執行和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下,慎重遞出手中的狀紙。

利益與影響

1.我國仍為有死刑的國家,不容任何人妨害公權力的執行和落實。

2.個人或團體的理念,不是阻卻妨害公務的違法事由。

3.不該將個人或團體的理想,建築在公務員、被害人及其遺屬的痛苦上。

4.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為限,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已嚴重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及被害人及其遺屬的權益、公道了。

5.法務部或相關部會應硬起來殺一儆百、殺雞儆猴,不該再讓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予取予求、被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等人綁住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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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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