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檢核未通過
1. 酒駕者,若酒測值0.1以上,一律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酒測值0.25以上,一律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0年不得假釋,另外酒駕造成人員傷亡者(不管酒測值多少,只要大於0)也是一律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0年不得假釋,逼車或無照駕駛者,一律3到10年徒刑,逼車或無照駕駛造成人員傷亡者亦一律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0年不得假釋
2. 使用、販售、贈予任意毒品者,一律死刑、無期徒刑或2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目前台灣在詐騙集團法律上沒有處罰的很重,我認為可以參考新加坡或馬來西亞或印尼的法律,詐騙集團與毒販同罪,最輕可判約25年有期徒刑,一審判定後亦不得「以有教化可能」為由上訴減刑
4. 傷害致死、殺人及重傷害、重傷害致死者,一律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0年不得假釋(並廢除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殺害直系尊親屬與一般的殺人相同,此罪在日本判定為違憲,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D%80%E5%AE%B3%E5%B0%8A%E4%BA%B2%E5%B1%9E%E7%BD%AA%E6%B3%95%E5%AE%9A%E5%88%91%E8%BF%9D%E5%AE%AA%E4%BA%8B%E4%BB%B6),若為各類精神疾病之影響所犯之傷害致死、殺人及重傷害、重傷害致死,則可以減刑,但最輕仍為25年有期徒刑
5. 性侵、強姦或醫療暴力者,一律死刑、無期徒刑或2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性侵、強姦的對象未滿16歲,則一律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0年不得假釋
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不用判刑,而改成處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鍰
7.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用判刑,而改成處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鍰
8. 與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只要是雙方合意的性交,不用判刑,而改成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9. 讓植物人或重症(如癌症)病人安樂死者,不用判刑,而改成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10. 遺棄(不扶養)年滿75歲的父母者,不用判刑,處3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目前台灣的法律非常不合理,有些罪判過輕,但是有些罪卻判過重,所以才做出此提議,第6到10點只不過是社會道德,社會道德完全沒有必要納入刑罰規定,使用行政法令來罰鍰就夠了,用刑法來罰(判刑)真的太誇張了,連無照駕駛都只是罰鍰而已
而第1到5點應該重判,因為:
酒駕新聞時有所聞,一個酒駕者就毀了一個人生命或一個甚至多個家庭破碎,為什麼酒駕者可以剝奪別人生命傷害他人家庭?
現時各類毒品氾濫且使用、販售、贈予..等等行為越來越多,且毒品使用之年齡曾也越趨年輕;同志也充滿毒品施用者,傷害身體健康與傳播性病,實在嚴重,未成年年輕族群禁不起誘惑常常陷入毒品之路而無法擺脫造成人生遺憾。
犯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害、重傷害致死或因精神疾病犯傷害致死或致人重殘重傷害或致死或無法自理生活者,及剝奪他人生命殺人,包括因各種各類精神疾病殺人者,也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社會極大恐慌和遺憾,人人自危。
國內的詐騙集團猖獗,惡名昭彰已毀譽國際,台灣已淪為國際上詐騙集團總部。極為丢臉,善良百姓辛苦血汗錢,遭到惡徒詐騙,實為可惡,天理不容。歹徒為錢,廉恥盡拋,當中不乏高學歷年輕有為者,為保護善良老百姓,回復國人彼此間的信任感,不肖詐騙歪風必須加以制止,讓宵小之徒,不再逍遙法外,俗話說時遷法亦遷,現時國內舊罰則,已不足以懲惡,須另立新法,加重其刑,以符社會期望,如此無疑是為社會打上一支有效的疫苗,防止詐騙之歪風横行。
針對酒駕犯、性侵犯、強姦犯以及醫療暴力實施者施以重刑,以有效嚇阻犯罪針對酒駕犯及性侵犯施以重刑,以有效嚇阻犯罪。
若刑責已無嚇阻之力,就缺乏刑責的存在意義了。目前酒駕等事件泛濫,就是因為其刑責太輕且無嚇阻之力。(目前就是因為有些人沒有錢,連食物都買不起,才會去犯罪而能有免費牢飯吃,刑責對他們來說反而變成獎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