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張阿閃
檢核未通過
1.建案代銷完成之後,建案名稱須經全體住戶大會通過重新命名,並由建商依投票通過之形式掛上建案名稱才算完工。
2.建案名稱未經過全體住戶投票程序通過,不得掛上建商名稱。
3.建案經全體住戶會議通過,若因無法取得最大共識,建案或社區得不命名。
台灣行之有年的建商掛名惡例,應該交由財產擁有人決定名稱,避免後來建商發生醜聞被牽連而折損價值。建案名稱未經過全體住戶投票程序通過,不得掛上建商名稱。
已完成之建築社區都是住戶擁有之有價商品,掛名建商名稱和代銷命名方式,的確有折損住戶私人財產之虞,不應和建商公司等名譽汙點有掛勾。
eg.某些建商屢屢發生工安意外、或是公共工程意外,甚至倒閉者,冠上建商名稱之建案也會慘遭波及,折損人民私有財產。甚至社區名稱耶因此被汙名化。
利益:財產私有化之保護原則,避免不當連結原則之折損,同時不必讓建商插旗私自到處做廣告。
影響:將管理照護之責任與價值和大廈社區庸有人實質連結,避免不必要因素而影響人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