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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持兒少性影像應修法加重刑責

提議者 Agnes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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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5-10
檢核
2024-05-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7-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色情網路論壇《創意私房》由2012年營運至今已超過十年,論壇上有不少復仇式色情、偷拍、兒童色情等非法性私密影像,當中有超過20萬部影片、會員人數超過5000名,受害者遍及亞洲多個國家,人數至少3000名以上且不斷增加。

此情形不禁令人聯想起2018下半年至2020年3月的南韓《N號房事件》。《N號房事件》的受害者為74名,其中包含16名未成年女性,而年紀最小的年僅11歲。

從兩起事件的受害者人數之間作比較,台灣創意私房的受害者人數為N號房的3.8倍,能看出創意私房為規模更大的數位性暴力事件。但對於持有及購買非法性影像之刑罰輕重不一,因此以兩國之間做比較,訴求再修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目前現有之刑責。

台灣與南韓針對持有及購買非法性影像之處分進行比較:

台灣:112年2月15日已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修法,修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針對無正當理由持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金。
南韓:《N號房防治法》針對持有、購買、儲存、觀看非法色情影片,判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0萬韓元(約新台幣81萬元)以下罰金。
在兒少性剝削影片中,購買就是犯罪,有購買就有商業動機去強迫兒少拍攝性剝削影片,因此購買行為即已構成犯罪。如對於此行為抱持輕縱之態度,恐助長台灣目前對於兒少數位性剝削之風氣。

因此提議台灣應參考南韓的做法,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之行為,再次修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之刑責,將1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加重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益與影響

針對持有及購買兒少性影像者,處以更重的刑責,加強遏阻犯罪的效果,希望未來能建立對台灣兒少更安全的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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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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