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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6
上述為道路使用者之違規停車的罰鍰條件,由於現今違停事件只增不減,且造成大量交通事故或用路人的不方便,如在上下班和上放學交通高峰時,汽機車違規停靠在人行道與機車道,影響用路人的視野、空間並造成被身後車輛擦撞事件甚至撞到死角的行人等危險情況以及車輛違規停放在路口轉角處,造成視野極差,看不見旁路車輛來往狀況等情形,為減少此類交通意外事件發生,建議:
1.相關單位多派遣人員前往巡邏開罰單,尤其在交通高峰前。
2.除對犯事人的警告,政府應再加強民眾的正確用路方式、加強宣導違規停車的取締,以遏止事件發生,如於公共網站平台上宣導、電視上或報紙上。
3.新設科技執法路段取締違停車輛。
4.增加罰鍰金額。
1.藉加強取締與宣導達成嚇阻民眾違反規定。
2.減少交通意外事件的發生,及其傷亡事件。
3.使交通順暢,打造更安全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