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趙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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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法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
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應改1/3)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法律系畢業生或學者應佔1/5以上名額。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平委員不得連任,若性平會議之決議違法或不當則應予解聘。(增加此項)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
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改1/3);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法律系畢業生或學者應佔1/5以上名額。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性平委員不得連任,若性平會其決議違法或不當則應予解聘。(增加此項)
一、由於教育部性平委員法律素養不足,導致台大無辜受罰。台大受罰程序上即不合法:
1. 第七屆性平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錄中(如圖),並未按性平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地三項之被申請調查人及申請調查人之陳述及答辯紀錄。顯係未審先判,有嚴重程序不合法之情事。
2. 按性平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會既把該教授當成性騷擾加害人處罰,卻無先依第二十二條給該教授陳述之機會,也是程序違法,顯見性平委員大有未黯法律之士。
3. 按「一夫一妻」既非宗教用語也非歧視用語,而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文552、554用語。就算「一夫一妻」是宗教用語,性平法也管不到宗教用語。
綜上所述,顯見本屆性平委員太欠缺法律素養,實有修法增加法律人士參予之必要。,
二、 性平委員有權無責,遂成太上皇帝,無法無天。既然有權就應有責,因此應增加性平委員不得連任,若性平會其決議違法或不當則應予解任之條文。
三、 原條文規定女性委員應佔二分之一以上,即為歧視男性違反性別平等之最佳不良示範,擬降低為1/3即可。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