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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政院專案委託中央研究院,啟動「安樂死合法化全國公民審議會議」,以建立具公信力之政策共識

提議者 dsdaf

已附議261 (尚餘17日)

尚須473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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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4-15
檢核
2026-04-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緣起與現況痛點:「本案針對長期以來安樂死合法化議題於行政機關陷入『社會共識不足』之循環僵局,提出具體程序補正。即便現已有立法委員提出相關法案並進行初步座談,行政機關仍傾向以技術理由擱置。 鑑於過去座談會多屬菁英式對話,未能落實真正的民意溝通,為突破此困境,行政院應重啟台灣成熟之審議民主制度」

二、 具體要求行動:

1. 啟動國家級審議程序: 行政院應即刻啟動「安樂死合法化全國公民會議」,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抽選 120 至 160 名具投票權之國民參與。樣本需嚴格符合性別、年齡、區域、職業之人口比例分佈,確保其具備「微縮社會」之代表性。
2. 專案委託第三方學術機構(中研院): 為確保中立性,應排除由利害關係方(如衛福部)主辦。要求由行政院直接專案委託 中央研究院 獨立辦理。由中研院負責編撰正反方資訊手冊,並邀請包括立法院現有相關提案之代表人員、醫療與法律界專家、以及民間倡議團體,共同列席接受公民審議小組之質詢,確保資訊透明且對等

3. 本審議應超越抽象價值觀爭論,針對現有草案之具體執行機制進行實質可行性評估,重點包含:

診斷與救濟路徑: 針對「安寧緩和醫療無法緩解之極端痛苦」進行醫學與法律定義。評估「雙醫師診斷」與「冷靜期」如何確保意願之真實性與不可逆性。

執行行為之界定: 針對「病人已完全喪失自主行動能力,無法自行服藥或啟動裝置」之困境,研議醫師或醫事人員之「輔助行為」法律位階。討論如何在法律上區分「醫療救濟」與「加工自殺」,解決政府長期以來對主動與被動安樂死的定義模糊與法律責任疑慮。

執法保護與配套: 討論醫師免責條款之具體範疇與程序保障。評估成立「國家級專責執行機構」之必要性,以解決基層醫護人員之倫理壓力與心理負擔,避免醫療資源與價值之衝突。

4. 要求行政院依《預算法》確保專案經費,排除行政阻礙:

動用預備金之正當性: 行政院應依《預算法》第 70 條規定,針對此項涉及重大國家人權政策且具社會急迫性之審議計畫,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
不得以程序推諉: 行政機關不得以「預算未編列」或「會計年度規劃」為由規避辦理義務。
預算專款專用: 相關經費應包含委託中研院之行政費、公民隨機抽樣之通訊與出席費、以及資訊手冊之編撰費用,確保審議品質不因經費壓力而降格。
落實傾聽多數民意: 撥付專款辦理公民審議,是政府跨越行政門檻、真正傾聽多元社會聲音之具體財務行政作為。唯有透過充足資源支持的科學對話,才能展現政府面對超高齡社會生命權議題時,對多數民意訴求的尊重與政治誠信。

5. 強化報告之決策影響力:
公民會議之共識報告代表常民深度參與之結果,行政院應將其視為『民意基準』,作為後續法律草案送交立法院之核心佐證資料。行政機關若未採納報告中之共識建議,應於正式回覆中提出具體法律或行政理由,不得以空泛詞彙帶過,確保政府確實傾聽並尊重多數民意之實質建言。

「本案所提之審議模式,已有多次國家級先例可循。包含:衛生機關委託台大辦理之『代理孕母公民會議』、行政院辦理之『核四公民審議』、以及『全國健保公民參與會議』等。上述案例均證明,透過中立之學術單位辦理公民會議,能有效轉化社會尖銳對立為具建設性之政策建議。政府不應在已有成熟制度與成功先例的情況下,持續以行政怠惰迴避本案之溝通責任。」

「本提議要求審議之核心,是針對關於**『解決無法緩解之痛苦』與『保障失能者終止權』**之必要性。行政機關長期以《病主法》已足夠為由進行敷衍,卻忽視了該法無法處置『意識清醒但肉體極端痛苦』者之困境,此種法規缺口正是公民審議應優先處理之重點。」

利益與影響

1. 落實政府行政責任:本案要求行政院透過正式的公民審議程序,終結長年以來「以座談會取代決策」的行政怠惰,展現政府面對重大爭議議題不迴避、不拖延的政治責任感。

2. 建立具公信力的民意基準,化解對立:
安樂死議題常因價值觀對立而陷入各說各話的窘境。透過科學抽樣的「微縮社會」審議,能產生具備代表性、理性對話後的共識報告。此報告將成為行政與立法機關最重要的決策參考,避免政策推動僅依賴少數專家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實質降低社會衝突。

3. 補足現行法規缺口,保障極端痛苦者權利:
現行《病主法》無法解決「意識清醒但肉體承受極端痛苦」及「完全喪失自主行動能力」者之困境。透過審議釐清「輔助行為」之法律位階,能為這群受難國民提供合法的救濟路徑,補完台灣在尊嚴終止權上最後的人權拼圖。

4. 減輕醫護壓力,健全醫療倫理: 明確定義醫師在安樂死程序中的免責條款與執行程序,並評估設立專責機構,能有效將倫理壓力從個別醫事人員身上轉移至制度化機制。這不僅能保障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與職業權益保障,更能讓醫療資源精準投入於真正符合病人意願的處置。

5. 引導超高齡社會的正向轉型: 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透過全國級的公民審議,能引導國民理性思考生命末期的品質與權利,讓「善終」不再是禁忌,而是成熟社會在法規與行政支援下,對每位國民最後尊嚴的集體承諾。

執行時間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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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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