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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免除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持有人適用土地法第18條之平等互惠限制

提議者 Scotty

已附議18 (尚餘57日)

尚須4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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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3-09
檢核
2026-03-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問題描述)

根據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即該國亦需給予台灣人同樣權利。然而,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持有人已將生活重心、家庭及稅收貢獻於台灣。僅因其出生國的政策(非其所能控制)而限制其購屋權利,對已深耕台灣的專業人才造成融入社會的障礙。此政策迫使長期定居者必須長期租屋,也增加了為家庭提供穩定居所的難度。

利益與影響

提議修正土地法或由內政部發布補充規定,豁免APRC持有人適用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

對象: 僅限已通過政府審核並取得永久居留權之人士。
目標: 在購置自住用房地產時,將APRC持有人視為「在地居民」,不受其原籍國互惠條款之限制。

(預計效益)

1. 留住人才: 透過允許購置自住房產,鼓勵高階外籍專業人才長期留台發展。
2. 經濟融合: APRC持有人對在地經濟有直接貢獻,購屋能增加其對台灣未來的認同感與財務連結。
3. 人權與公平性: 使台灣政策與國際間對永久居留者的待遇接軌,確保視台灣為家的人士不被視為短期投機客。

執行時間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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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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