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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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規定,各類型動力機械(堆高機、起重機等)不得行駛於道路上
但各工業區甚至市區道路均可見各類型動力機械行駛道路上
對用路人安危影響甚大
然而即便遭檢舉,警方到場取締時動力機械已不知去向
無法開罰,造成法規上之漏洞
建議各類型動力機械後方及側方應明示以噴漆或張貼公司名稱
並比照汽機車管制,登記引擎號碼、機種及噸數,如有變更、買賣、報廢或其他事由均須通報主管機關。
行駛於道路上檢舉人僅須提供影片,證實確實行駛於道路上,即可依法開罰
警方於接獲檢舉後,通知所屬公司出示檢舉當日之臨時通行證證明,即可免罰
違反規定者將動力機械沒入,因而造成傷亡者除追究法律責任外,註銷駕駛人相關執照之處分,終生不得考照。
第二次(含)以上查獲者,註銷駕駛人相關職(證)照並管制五年內不得再考領
1.應立法比照汽機車管制,登記引擎號碼、機種及噸數,如有變更、買賣、報廢或其他事由均須通報主管機關。
2.堆高機的牙叉扁長,於能見度不良天候及夜間易造成汽機車從遠方無法辨識產生危險。
3.許多公司均以短途運輸或減省成本為由,要求勞工駕駛各類型動力機械於行駛道路,若發生事故肇責該歸屬勞方或資方?
4.各類型動力機械均不須驗車,是否可安全運作仍為未知數,何況行駛於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