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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相關法律規範,增訂業者應劃設一定比例之大型重機停放車位(機械車位可除外)之明文規定

提議者 高峻

已附議4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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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3-08
檢核
2022-03-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5-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大型重機路權比照汽車,臨時停車亦規定應停放於汽車格位。

有鑒於國內各縣市公/民營可供汽車臨時停放之停車場,近年來出入場門禁/計費系統陸續的更新為車牌辨識。但大部分停車場卻只設置供車頭辨識前車牌的監視設備。

此現象已造成眾多大型重機使用者欲臨時停車時產生極大的停車障礙。法律規定臨時停車比照汽車應停放於汽車格位,但提供汽車臨時停放的停車場卻很多是讓大型重機不得其門而入。

應於停車場法內容,或由主管機關請各地方政府配合於停車場經營業各相關自治條例內,增訂明文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劃設一定比例之大型重機停放車位(機械車位可除外)。

利益與影響

明文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劃設一定比例之大型重機停放車位(機械車位可除外),可要求停車場經營業者於建置出入口門禁辨識設備時,除了設置車頭前牌辨識,亦須再裝設車尾後牌辨識設備供大型重機進出場之用。

減少降低大型重機路邊違停/違規佔用機車位亂象,停車場劃設專用停車位亦能有效利用停車場內有限的停車位數量/空間,提高停車空間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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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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