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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占據行人穿越道之罰金應提高,以符比例原則

提議者 JIAN-HONG Wu

已附議13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6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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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7-06
檢核
2023-07-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9-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現行規定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那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其行人之罰款只有500與汽車駕駛人最高罰6,000之比例不符!

利益與影響

  1. 建議爾後修法不能僅單方面考量!
  2. 避免行人自己為占據道路不會受罰!
  3. 因行人不像汽機有車牌可事後開罰,即然無法事後開罰,建議罰鍰應比汽機車駕駛人更重!
  4. 可有效扼止某些特定人士恣意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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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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