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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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政府流行外包拖吊業務給民間拖吊場,請問既然是執法,為何並非交通單位自行執行?
看似促進產業,實有圖利廠商之嫌。
違法停車被拖吊,已經被開單了,移去拖吊場還要再繳保管費?保管什麼?移動人民財產本已經讓財產陷於風險,帶去一個沒什麼照顧的地方,這叫保管?(之前去士林拖吊場領車,懷疑車子被刮到,一個黑胖子沒戴口罩在那邊講閩南話,說年輕人不要懷疑車被刮到什麼,這是執法?)
讓人民自己前往不方便領車的地方,取回被「保管」的東西,人民自己車子不想被移動,被移動去保管還要自己付錢領車,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有政府,會拖吊
警察可以開單為主,提高罰金,達到阻嚇違停效果,而不是拖去偏僻地帶造成人民不便
提升拖吊廠營運品質,而不是由水準不良之廠商來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