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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旅補助應回歸本質依個人加班時薪換算為基準,每年強制休假得保留2年如屆期仍未休畢換算加班費予以補償。

提議者 rowe

已附議939 (尚餘54日)

尚須406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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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1-27
檢核
2026-01-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國旅補助應回歸本質依個人加班時薪換算為基準,每年強制休假得保留2年如屆期仍未休畢換算加班費予以補償。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於法定工時外執行職務,國家即負有給予合理補償之憲法義務,休假及加班費屬公務員勞動對價之法定權利,非政策恩給。現行強制休假10日以固定金額16000元之國旅補助替代未休假加班補償,未依實際加班時薪計算,折算時薪僅200元顯低於基本工資,已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並有變相剝奪公務員勞動報酬之疑慮。

二、休假制度應以「確實休畢」為原則,若因機關業務需要致無法休假,依法即應折算加班費,不得以預算不足、行政便利或屆期失效方式免除給付義務,否則構成違法不作為。

三、建議事項:

(一)國旅補助應回歸加班補償本質,依個人加班時薪換算至少10日。

(二)強制休假(含一般休假)均得保留2年,屆期或退休離職等事由仍未休畢者,依法折算未休假加班費,以符憲法及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

利益與影響

(一)保障憲法權利與勞動正義
        現行以固定金額之國旅補助取代休假與加班補償,未依實際加班時數及時薪計算,致補償水準顯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恐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並削弱公務員應有之勞動報酬保障。

(二)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精神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785號解釋中指出,現行公務員勤休及超時補償制度規範不足,已對服公職權及健康權造成違憲疑慮,並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本提案即為具體落實該解釋關於超時補償應予合理補償之憲法要求。

(三)回應實務制度缺漏與健康工時訴求

        民間團體及基層公務員長期指出,現行輪班與超時補償制度未能充分反映實際工作負荷,亦未完善落            實釋字第785號之意旨,導致健康風險與過勞問題持續存在。本提案有助於改善公務員勞動環境,促進          健康工時。

(四)完善補休期限與留存制度

        雖現行制度已規範補休得於一定期限內補休完畢(例如二年內),惟實務上仍常以制度操作或預算考 量,作為不予補休或補償之理由,與實際工作負荷不符。本提案主張未休畢部分應依法折算加班費, 始能真正保障勞動報酬。

(五)兼顧國家財政與人力管理效能

        改採依加班時薪計算之補償制度,雖可能增加短期財政支出,惟可提升制度公平性與正當性,增進公務員士氣與行政效能,並降低因長期過度工時所衍生之健康成本與後續社會支出,具中長期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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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間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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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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