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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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辦理終止收養後,並不想當然恢復與本身父母間之權利義務。 必須經本生父母書面同意,方得恢復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與其他親屬之關係亦不想當然恢復,皆需書面同意方得恢復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因成年養子女可以自由與養父母之間辦理終止收養協議。
但是此程序本生父母並不需被告知,養子女卻可以在終止收養後立即恢復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但是因為本生父母並不知情,所以自然不會去要求,終止收養之子女履行義務。終止收養之養子女卻可以想當然,在本生父母往生後出來爭奪遺產!
而本生父母若以再婚,重組家庭,再婚家庭的小孩理當被保護!而不是在多年之後的某一天,突然被告知要接受多出來的'哥哥''姊姊'。
而且養子女終止收養後想當然恢復與所有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包含半血緣的兄弟姐妹。再婚家庭的小孩,無故突然被告知 未來必須背負民法1114條的責任,且對象是從未謀面的人,情何以堪!
收養與出養,必然有其原因。若出養之小孩可以在未來的任何時候,自由恢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那出養之意義何在?
出養後,再組的家庭為何要承受這一切,再婚家庭因為突然多出來的'已出養小孩'而破裂,對再婚家庭來說一點也不公平!
因此成年後終止收養之養子女,不能想當然恢復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必須本生父母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身份之轉換影響何其大,怎可以讓養子女說恢復就恢復,被牽連的所有人,應當享有拒絕的權利!再婚家庭的小孩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