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兩難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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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家中獨子上面有四個姐姐,有這提案之需求是本人的母親從小被人領養的小孩,我母親的養母一人很辛苦的把我媽媽照顧長大,故媽媽為了答謝養育之恩情,故外婆死前媽媽答應外婆說,未來我生的小孩有一個小孩會跟她姓,而等我長大結婚後,太太生了兩個女兒,媽媽跟我說希望有一個小孩可以跟她姓,來完成她對死去外婆的承諾,但是去戶政問小孩姓氏沒有辦法跟直系長輩血親姓,而要成功改姓的途徑只剩下我四個姐姐有一個人改跟我媽媽同姓,然後我的小孩給姊姊(各有自己的家庭)領養,但我的小孩未來除了要面對姓氏跟我們不一樣的情形及未來就學監護人之簽章及身分證父母欄位的問題,很怕對孩子未來要面對別人異樣的看待,會有自卑與憤怒的矛盾情結,影響孩子的發展,是很想拒絕但是又不忍母親帶著無法實現外婆承諾的愧疚,真的很兩難,
建議:
小孩姓氏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加入民法第1059條中同意。
優點:
1. 讓因子嗣繼承的觀念需改變姓氏,省去領養之申請程序
2. 可以減少小孩未來會發生的心理層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