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9-02-28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9-03-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9-03-29回應階段
舊的交通法規,無法適合新的科技平台形式,不論怎麼修改都漏洞百出!建議重新訂立網約車平台專法,保護創新平台與代僱駕駛的就業權。
租賃業者與科技平台的合作,早已經合法,交通部卻因為計程車的施壓,企圖於原有法規上進行修改,來打壓租賃業者與代僱駕駛的生存空間!
之前已經宣告合法,現在又修法打壓,有違法律的信任原則!並且對投入資金的業者造成極大的損失!
舊的法令不論怎麼修改都漏洞百出,建議另立專章新法,符合時代的潮流與趨勢!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回應日期
2019-06-04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1-19 16:43)
回應機關
交通部
目前閱讀版本:2020-11-19 16:43
因目前國內對於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服務,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4項已有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相關規定,另交通部本次修正同規則第103條之1,針對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予以專條明確規範,無須再另訂網約車專法,故本提議不予採納。
本部於108年5月23日親自電洽提議者,確認提議訴求是「舊的交通法規怎麼修都無法符合現代,建議重新訂立網約車平台專法」。
(1)目前國內對於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服務,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4項已有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相關規定,另本部於108年6月6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以下簡稱103-1),對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明確訂定管理機制,爰無須再另訂網約車專法。
(2)108年6、7月執行103-1初期,利害關係人Uber公司、租賃車駕駛人自救會原採強烈抗拒、抵制之立場,經本部召開數十次會議溝通,充分聽取雙方及各界意見,提出各項輔導協助作為後,上述抗爭團體已回歸理性接受,並積極配合本部相關轉型措施。
因目前國內對於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服務,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4項已有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相關規定,另交通部本次修正同規則第103條之1,針對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予以專條明確規範,無須再另訂網約車專法,故本提議不予採納。
Uber租賃車駕駛人多已順利平和轉入多元化計程車市場,截至今(109)年9月底約有4千輛完成轉型,各產業間均和諧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