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Hor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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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讓「沒有用的屋頂」經過一個法定申請的「確認所有權」程序,比照建照效期設置的方法形成「限期使用」的需求壓力。
二、頂樓違建申請「綠能屋頂」經建設完成者→就地合法(由違張建築改列綠能電業使用進行管制)。
三、頂樓違建申請「綠能屋頂」經建設完成者→課徵房屋稅,政府得提供獎勵措施。
四、頂樓違建欲設置「綠能屋頂」而就地合法者,應以公共道路圍塑之街廓為基本申請單元。
五、頂樓違建因設置「綠能屋頂」而就地合法者,可轉讓。
六、頂樓違建逾申請設置「綠能屋頂」者,依法處罰,限期拆除。
七、頂樓違建申請「綠能屋頂」未完成建設者,除政府另有規定外,依法處罰並加處〈逐年比照當年度新成屋評定造價X房屋稅率的"懲罰性稅則"〉。
推動「綠能屋頂」需要有一個完整的配套讓「沒有用的屋頂」經過一個法定申請的「確認所有權」程序,比照建照效期設置的方法形成「限期使用」的需求壓力,就會讓「綠能屋頂」發展的空間由買方需求轉為賣方需求→降低「綠能屋頂」設置的〈場地取得成本〉。
而透過「綠能屋頂」的配套─法定申請的「確認所有權」程序+「限期使用」→解套頂樓違建的問題─就地合法加稅(還能成為獎勵)!
頂樓違建加蓋使用要不要讓它就地合法→這也可以一併解決,不過就是加稅!
頂樓違建就地合法一定是得採用〈逐年比照當年度新成屋評定造價X房屋稅率的"懲罰性稅則"〉→要做獎勵時,做出來的獎勵措施才會有吸引力的創造空間!
頂樓違建欲設置「綠能屋頂」而就地合法者,應以公共道路圍塑之街廓為基本申請單元。這樣才能讓「綠能屋頂」成為具有投資效益的政策。
頂樓違建因設置「綠能屋頂」而就地合法者,可轉讓!
要廠商埋單也要讓它埋得下去才行!
頂樓違建......不來申請的,罰了再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