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舒適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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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車若是左轉燈,則對向直行車道會是紅燈。
當然圓綠燈左轉是有風險的,新聞也常常報這種車禍,最好還是左轉燈較安全。
可是,左轉車與對向右轉車都是綠燈,誰的路權大?
兩個都是綠箭頭燈。
兩個都以為自己路權大。
就車禍了。
情況一:
[圖一] 左轉燈與對向右轉燈同時綠:
例:台北市 市府路x松高路
市府路往南轉西,有左轉綠燈時相。
市府路往北轉西,有右轉綠燈時相。
按理說,在台灣這種靠右行駛國,同時綠燈時,右轉路類同直行車,路權應比左轉車高。
可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沒錯,法律可以指定這種情況下,哪個車道路權較高,不過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問題。
交通部根本不應該製造這種情況。
有這種情況,路權順序也排錯了吧。
情況二:
[圖二] 左轉燈要迴轉與左對角車道右轉燈同時綠:
例:台北市,信義路x松仁路
信義路往東轉南,有左轉綠燈時相,可迴轉至西邊
松仁路往北轉西,有右轉綠燈時相,會跟迴轉車
這種情況下,正常作法有倆種。
選項一,左轉車道會設置禁止迴轉標示。
選項二,可以迴轉的話,這兩種時相不得同時開打開。
總結:
道路設計本身目標應是要降低事故機率,而不是靠大家去背這種不合邏輯的路權規範。
請避免這種有衝突的時相。
總結,此提案有幾個要求:
要求一:
左轉箭頭燈與對向車道的右轉燈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同時綠。
要求二:
左轉箭頭燈與左對角車道右轉燈,若能同時綠,則左轉車道應設禁止迴轉標示,要不然就不得同時綠。
要求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改清楚,為何直行車路權最大,而右轉車(右轉燈亮時)路權最小?
最後結論:
左轉本質上非常危險,請明確訂好左轉燈的路權。左轉燈路權應該是最大的。左轉的時相不應與任何別的時相有交叉,包含左側平行的斑馬線(我不知道有沒有縣市這樣做,不過順便提)。
利益與影響
大幅降低事故率,去除不合理的時相衝突,甚至有可能增加車子流通率(因為不會有搞不清楚路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