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7-07-16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7-07-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9-04權責機關說明
2017-08-21回應階段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交通部 財政部
協辦單位 經濟部 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日期
回應機關
財政部
目前閱讀版本:2017-11-06 15:19
本案係提案人於提案過程對開立發票規定產生疑義,擬對其說明,釐清疑義。
國內買受人自國外進口貨物,銷售貨物是國外業者,不是我國營業人,國外業者沒有開立我國統一發票義務,而是由海關直接向國內買受人收取進口貨物營業稅。按此,百貨公司自國外進口名牌包,於名牌包進口時,海關會向百貨公司收取進口營業稅;至於百貨公司完成進口程序後,在國內銷售名牌包與買受人,百貨公司是國內營業人,就須開立統一發票給國內買受人。
相關詳細內容可參閱106年8月25日協作會議逐字稿與本部會後補充說明如下:
本部前於106年8月25日參與本案協作會議時,已適時回應提案人有關開立發票疑義,並於同年9月8日針對協作會議逐字稿附議人補充提問貼文回應,本次再綜整回應提案人對開立發票疑義之訴求。
本案係提案人於提案過程對開立發票規定產生疑義,擬對其說明,釐清疑義。
無
回應日期
2017-11-03
回應機關
交通部
1.有關提案人關心議題,涉及交通部權責之汽車運輸業管理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各貨運(宅配)業者確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之規定,於貨物配送單填寫託運人公司及商業登記完整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以維消費者權益。
2.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6年7月17日召開「研商宅配、超商業者提供寄件人資訊及建立貨到付款退款機制之可行性」會議,有關請貨運(宅配)業者研議建立貨到付款退款機制或暫時保留爭議條款之緩衝機制之可行性部分,貨運(宅配)業者均已納入於託運契約條款修訂。
1.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8月18日、9月11日及15日已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另106年8月25日唐政務委員鳳已召開本議題協作會議。
2.有關建議應強制要求宅配業者對於各類契約公司寄件包裹,配送單強制要求寫明寄件資訊聯繫方式等、若寄件人填寫不清,宅配業者得拒絕配送等涉及汽車貨運業監理相關事宜,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已載明相關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各區監理所督促汽車貨運業者依規定辦理。
3.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10月邀請相關業者召開會議,並通知提議者列席參加,共同研商本案所涉汽車貨運管理部分相關防制與作為,以減少爭議,維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提案人關心議題,交通部公路總局業於106年10月12日召開「研商因應網路購物詐騙,汽車(路線)貨運業配合防制作為及建立協助處理機制相關事宜」會議,邀集本案提案人及貨運(宅配)業者共同研商精進作為。
1.有關提案人關心議題,涉及交通部權責之汽車運輸業管理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各貨運(宅配)業者確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之規定,於貨物配送單填寫託運人公司及商業登記完整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以維消費者權益。
2.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6年7月17日召開「研商宅配、超商業者提供寄件人資訊及建立貨到付款退款機制之可行性」會議,有關請貨運(宅配)業者研議建立貨到付款退款機制或暫時保留爭議條款之緩衝機制之可行性部分,貨運(宅配)業者均已納入於託運契約條款修訂。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要求貨運(宅配)業者,遇有貨到付款消費爭議案件,應協助消費者向託運人辦理退貨及退款事宜,並加強過濾信譽不佳託運人,落實源頭管理,以減少爭議。
回應日期
2017-10-30
回應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案與公平會業務有關部分為「廣告不實規範」,其餘部分將由各主政機關於時限前回應。
1.本會於106年8月25日參與唐鳳政委辦公室主辦之「協作會議」,當面了解提案人意見,並於會中針對不實廣告規範部分進行說明。
2.有關不實廣告部分已有法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平會就其他特別法未涵蓋之不實廣告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查處。
3.有關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檢舉程序,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本會收受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為下列事項:(一)以書面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記明年月日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二) 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有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足以產生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委託他人檢舉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又依第11點第1項第1款規定:「是否符合第10點之規定。如未符合者,得不予受理,並請檢舉人依檢舉程式另案檢舉。」是倘欲反映網路廣告涉有不實,檢舉人應以書面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與地址,及檢具廣告資料(正本),並以書面具體敘明廣告不實之處(如廣告不實用語),及提供事證釋明其廣告表示足以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產生合理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等情,向本會反映。
回應日期
2017-09-29
回應機關
交通部
(將於106年11月4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You You Sheng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交通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案目前進展及回應規劃:
1.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8月18日、9月11日及15日已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另106年8月25日唐政務委員鳳已召開本議題協作會議。
2.有關建議應強制要求宅配業者對於各類契約公司寄件包裹,配送單強制要求寫明寄件資訊聯繫方式等、若寄件人填寫不清,宅配業者得拒絕配送等涉及汽車貨運業監理相關事宜,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已載明相關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各區監理所督促汽車貨運業者依規定辦理。
3.交通部公路總局預計106年10月上旬擇期邀請相關業者召開會議,並通知提議者列席參加,共同研商本案所涉汽車貨運管理部分相關防制與作為,以減少爭議,維護消費者權益。
4.預計106年11月4日以前,將正式回應於平臺上公開。
(將於106年11月4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11月4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11月4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回應日期
2017-09-26
回應機關
經濟部
本案訴求與經濟部主政業務有關部分為「希望臉書購物廣告能夠揭露賣家資訊」,
其餘訴求,將會由主責的部會於時限前進行回應。
1.針對提案人訴求,本部已與臉書公司人員洽詢相關事宜。臉書表示,為避免平台上存在誤導性的廣告和粉絲頁,臉書網頁已提供2個官方途徑,提供所有使用者進行回報:
(1)檢舉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help/894093837274161/
(2)誤導性廣告檢舉:https://www.facebook.com/help/contact/234887816572954/
2.另查有關臉書廣告揭露賣家資訊部分,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並無刊登廣告須揭露賣家資訊的強制性規範法源。
3.本部於106年8月25日參與唐鳳政委辦公室主辦之「協作會議」,當面了解提案人意見,並於會中針對提案人訴求給予初步回應。
4.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影響正常網路交易以及民眾對網路交易的信心,本部不定期發布新聞提醒民眾隨時提高警覺(106年1月24日及8月1日),並於106年7月19日嚮應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及業者之防詐騙聯合記者會,後續仍將持續辦理宣導及發布消費警訊。
5.本部已於106年9月12日邀請主要物流業者研商此類事件之防制因應措施,物流業者同意,未來將相互連繫防範異常託運方,以免不良託運賣家四處流竄。
說明日期
2017-08-21
說明機關
交通部
各位關心本提議的網友好:
為研商本案後續政策方向,唐鳳政委訂於本(106)年8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5時召開協作會議,除邀請提議人亦歡迎關心此案的附議人出席會議,特此公告,開放報名。
欲報名出席者,請以電子郵件通知交通部呂先生:
ghost@motc.gov.tw,取先報名之5位連署人出席,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8月23日中午12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