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te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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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可能大家都忘了!
希望政府以後在招標時能注重在維護我們消費者權益,也就是如果活動無法舉辦,這間公司也必須有辦法承擔全額退款的財務能力,如果有意脫產逃避,希望也能予以相對的金額給予懲罰
本人2013年購買一個地方政府舉辦的搖滾演唱會,那時就是衝著史密斯飛船才買票,記得當時是有象文化舉辦,結果後來說史密斯飛船無法來,所以申請退費,結果到現在都還沒收到錢,我個人就損失1萬多,雖然不算多,但多人加起來這數字非常可觀,然後剛剛去查了一下,發現有象文化負責人雖已被判刑,但是易科罰金才42萬5000元
不然我相信有不少人會認為這是在變相支持這些人可以繼續用同樣手法繼續騙大家的錢!
PS.不寫高雄的原因是因為這件事應該是全台灣的政府都應該重視,而非單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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