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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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政府機關興建新建公有建築物,不論是自辦或代辦、委辦,廠商往往囿於便宜行事:
工程廠商協助取得《建築法》規定之「使用執照」後,政府機關即給付工程結算款項。
然「使用執照」之建物使用面積,與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所有權狀」面積數據微有出入,
造成後續國有財產管理人員無法順遂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1.建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採購法「招標文件範本」內,規定得標新建政府公有建物之工程標案,
於竣工時應取得「使用執照」與「建物所有權狀」。
2.或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國有財產法》明定新建公有建築物應取得「建物所有權狀」字樣。
1. 強化政府機關內部國有財產登帳效率。
2. 強化工程廠商按圖施作之面積精準化。
3. 減低政府工程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