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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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修訂《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要求2019年起公家機關、公私立學校、校內自治單位舉辦之室內外活動不得供應免洗餐具,民間企業往後也應比照辦理。
說明:
今年初環保署提出限用到禁用免洗餐具、塑膠飲料杯、塑膠吸管、塑膠購物袋的時程。大方向是2020年時擴大限用對象、推動業者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到了2025年研議全面限用和強化以價制量;到2030年時全面禁止提供各種材質餐具、塑膠飲料杯、塑膠吸管和塑膠購物袋。在大方向下環保署的第一步是2019年起大型餐飲業內用不得提供塑膠吸管。
除了這樣還可以先做什麼?公部門自己做到零廢棄了嗎?不久前提案人到桃園市政府舉辦的農業博覽會,發現現場免洗餐具、飲料杯、吸管、購物袋垃圾量爆多,如湧泉般產生。現場沒有有效的減量措施,「自備容器折扣5元的」優惠也不是強制性,商家可以選擇不採納,在現場觀察這項措施的效果微乎其微。有鑑於現在已有不少戶外活動提供環保餐具租賃服務,提案人向桃園市政府陳情,希望日後其舉辦的活動可以提供這樣服務,並規範活動內餐飲供應者須配合獎勵措施。但府方只是重申消費者自備容器提供優惠會作為招商評選依據(書面資料和實際操作是兩回事)、以後攤位將不主動提供塑膠袋(那消費者要求呢?沒有提是否付費)、已有很多攤位自備容器可折扣3-5元(現場觀察自備容器的人極少)、已要求攤位將食物盛裝在消費者的環保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量杯(跟提案人經驗不一樣,我們活在平行時空嗎?)等云云。針對餐具租賃服務和強制攤位配合獎勵措施的建議沒有任何回應,一句「會納入考量」的客套話也沒有,頗令人失望。
既然環保署提出限、禁塑時程,何不要求公部門先以身作則,現行針對公部門的規範只有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外帶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可用有塑膠淋膜之紙容器)。但公部門舉辦的室內外活動卻不在限制範疇,機關內部的減量效果和戶外活動產生的垃圾量相比,根本小巫見大巫。
公部門要做到零廢棄困難嗎?戶外活動可以提供餐具租賃服務;室內會議如果要供餐,現在已經有提供鐵盒便當外送的餐飲業者,只要需求量大,供應的餐飲業者自然會倍增。而校內自治單位是指社團、學生會、系學會等,自治單位可能會舉辦在外過夜的活動,工作人員可於事前準備烹飪用具,並鼓勵參與者攜帶餐具,只是麻煩點,不表示做不到。在公部門做出正面示範後,民間企業、團體舉辦的戶外活動也應比照辦理。
大型戶外活動人數動輒百人,產生的廢棄物不比室內少,如果只是被動地以優惠折扣鼓勵消費者自備容器效果非常有限,較有效的措施應為活動現場不提供免洗餐具,同時主辦單位導入餐具租賃服務。如果這部份能建立示範模式,民間要發展應該很快,即可在公部門之後也比照辦理。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