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溫拿鳥不起
已附議1966 (時間已截止)
尚須3034個附議
應立法管理人民(法人)持有土地與房屋資產的管理辦法,非指廣義的空地稅與空屋稅。
1.土地管理方面:法人或個人購入土地後應於一定期限內(三年內)進行動工開發,否則逾期限應進行核實並處以屯地罰緩(依照坪數),每月定期查核,直至改善為止。
2.地上建物管理方面:法人或個人持有建物數量如超過三棟以上,應制定不同的房屋稅率享有緩徵期兩年,第三年起開始即適用新稅率(逐年提高),避免建商與投資客屯房炒作。
利益: 1.增加國家稅收,可用於興建社會住宅與老年長照之用途
2.減少非生產活動無助於GDP的經濟行為。
3.降低創業成本與吸引投資。
4.可間接促進都市更新。
5.物價不在因為店租而上漲。
6.房租(貸)減輕,可有效讓生育率提高。
影響: 1.大地主跟包租公將需要多付出稅收。
2.建商不可以養地,可以讓土地利用更有效益。
3.銀行因為人人買得起房,進而房貸人數增速且還得起,減少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