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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乎大家的健康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

提議者 小雨

已附議13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6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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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8-06
檢核
2019-08-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10-06
關乎大家的健康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關於菸害陳情,這是衛生福利部 承辦官員回覆,節錄以下重點:

 

有關您所提「於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一節,本署將錄案審慎研參您寶貴的意見。

 

今日國民健康意識不斷強化與提升,在私人領域吸菸之問題也逐漸成為討論的重點,如何以合理的措施保障相關權益,亦為未來菸害防制工作所關切的問題。營造健康無菸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共同來努力,非常感謝您對菸害防制議題的關心與建議,並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聯絡電話:02-85906666

 

衛生福利部的回覆並未明確在菸害防制法納入集合住宅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對於菸害飄出住家外造成其他住家受菸害影響,我認為其他住家就是抽菸者的公共空間,例如:廁所共用排風系統,所以請勿再混淆私領域

 

---

 

根據內政部 承辦官員回覆,節錄以下重點:

 

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及第47條第2款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抽菸影響他戶之處置,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如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相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聯絡電話:(02)8771-2685

 

內政部的回覆看不到 防制菸害積極的態度,只看到要撿具具體相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但根據洽詢台北市菸害防制人員得到的結果:檢舉人得舉證住戶內正在抽菸的舉動,如拍照取得住戶內抽菸,或是"等"到菸害防制人員訪談,因為政府於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菸害防制不積極,且須舉證(如拍照取得住戶內抽菸),或是"等"到菸害防制人員訪談,像是半夜在房間抽香菸危害他人等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菸害,均不利於我們舉證。

 

所以要求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並要求主管機關(我這邊指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具體提出積極菸害防制改善現場作為,杜絕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菸害再次發生,請政府單位了解是菸害傷害人民健康而不只是臭氣飄散,所以更加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菸害,更遑論有人覺的香煙聞起來很香(還有薄荷香煙)。

 

當我們公眾在自家(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生活與睡覺,我們有權集體拒絕菸害

 

對於抽菸者,我們拒絕其菸害的利益為公共利益 以憲法第22,23條來說

 

憲法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憲法的角度看 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 菸害影響不吸菸害者的權益有:

 

1.以憲法22,23條:我們人民就是不想在住家與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吸入菸害的自由,請勿抽菸者勿妨礙我們的呼吸不吸入菸害的自由基本權益

 

2.以憲法22,23條:列舉的公共利益,我們人民就是不想在住家與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吸入菸害造成"健康受損"

 

3.憲法22,23條:保障我們人民於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住家內睡眠時不受菸害侵襲與住家生活品質的基本權益

 

4.憲法除了人權條款之外,尚有其他條文,是國家法秩序的最高規範,公私法秩序都應受其拘束,若主張原則上不得介入私法領域,則與憲法本質牴觸。

 

所以若政府機關人員主張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是私領域不適用菸害防制法

 

我們人民有權要求大法官釋憲:

 

菸害危害人民健康 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 竟然不能列入本次菸害防制法修改,且只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我們要求政府保障我們在 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 保障我們人民的健康 呼吸不要吸入菸害

 

我們進而請求政府於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

 

※在住家睡眠,呼吸為我們人民最基本的自由,我們人民有權大聲向政府要求依據憲法22,23條納入菸害防制法並在菸害防制積極作為 

 

結論:在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

 

本文有關牽涉單位:衛生福利部(菸害防制法)

 

本文有關"協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提供衛生福利部諮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環境保護署(提供衛生福利部諮詢稽查空際汙染技巧)

附註:Youtube連結是自家抽菸判賠2萬5 「二手菸禁飄令」創首例--蘋果日報20160105

這是拍的到抽菸者二手菸害的情形,但是躲在廁所抽菸,或是在房間中閉著窗廉抽菸者是拍不到照片的

二手菸

利益與影響

我目前看到很多集合住宅公寓大廈於可見範圍明訂禁止吸菸(也都貼有管委會公告禁止吸菸),但集合住宅大樓內很多地方還是有菸害,也就是說目前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沒有辦法有效管理於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內抽菸者.

 

菸害危害健康:在家庭中接觸二手菸的青年,可能開始吸菸的機率要比那些未接觸菸的人高一倍半至兩倍。其中青少年吸菸與父母吸菸有密切關係:父母是否吸菸、對子女吸菸的關愛程度與態度,都是關鍵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東方文化父母的權威影響的程度勝過歐美國家,考慮這些因素,台灣青少年受父母影響很大。我們一直以青少年為問題對象,其實父母師長才是最重要的目標,日常生活中吸菸的父母是青少年的活榜樣,青少年容易在家裡拿到菸品,而青少年長期吸二手菸,也會對吸菸喪失排斥力。而青少年自我意識強,比較無法接受教條式的反菸宣導。菸商故意標榜吸菸是成人行為、只是年齡問題而不是不良行為,反而令青少年有挑戰成人行為的欲望。


來源網址:http://www.e-quit.org/CustomPage/HtmlEditorPage.aspx?MId=25&ML=3

 

利益:

 

1.拒絕二手菸者來說:他們的公共利益是 我不想吸入菸害 菸害影響到住家生活的人健康

 

2.以抽菸者來說:他們的公共利益是 我要有抽菸的自由,但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抽菸者的自由不得妨礙到民眾於住家內和公共區域的健康,也就是人民呼吸不要吸入菸害

 

3.修改了此項法案集合住宅的公寓大廈居民更不容易起衝突,因為有了法源管理集合住宅的公寓大廈的菸害

 

影響:

 

1.不想吸入菸害者也不再沉默,不管是在學生,婦人,居家老人都可以提出要求捍衛健康。

 

2.以抽菸者來說:他們會了解在集合住宅的公寓大廈抽菸影響到人民健康。

 

3.以社會來說:在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第十四項-集合住宅類型的公寓大廈大樓內禁止吸菸 促進社會大眾認識到 抽菸也不能妨礙到別人健康,這是憲法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賦予我們人民的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以國家來說:國民的健康是國家能否繼續強盛的基礎,住家是國民普遍的居住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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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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