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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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未滿12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對於12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對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10萬元至25萬元罰鍰(使用行政法即可,不用用刑法)。
7. 對於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收養的不算),處10萬元至25萬元罰鍰(使用行政法即可,不用用刑法)。
8. 對於未滿18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30年以上有期徒刑。
9. 對於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收養的不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30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3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18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1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對於未滿12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對於12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18. 對於未滿18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0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對於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收養的不算),處10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0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18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犯第1~21項任何一條之罪(第6、7項除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
23. 犯第1~21項任何一條之罪(第6、7項除外),而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30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未滿18歲的人犯第3、4、5、15、16、17條之罪者,可減輕其刑,但是最多只能把刑期減半。
25. 第1~21項任何一條之罪(第6、7項除外)均為非告訴乃論,即使是對配偶犯。
現有性侵罪的刑期太輕太短,無法嚇阻加害者,也無法還給受害者正義。
增加刑法上的刑度裁量空間,讓法官有更多選擇,仍可以依實際情況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