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黑面蔡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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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保護人權之際,因精神罪犯不與一般罪犯同論,在刑責上可減刑甚至無罪,但反觀也該依法保護一般社會大眾人權,應盡速設置司法精神病院。
台灣近年屢有重大刑案兇嫌,因有精神相關疾病最高判處無期徒刑,有些人甚至是返家交由家人看護,包括湯姆熊命案、文化國小殺童案、內湖抓女童案等。曾有嫌犯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怎樣」的言論,令社會大眾人心惶惶,甚至將「所有精神病患者」貼上不定時炸彈標籤,。
台灣缺乏治療合併精神疾病與犯案病人的中途病房,甚至是司法精神醫院。法院有時把犯罪病人塞在療養院數年,對同病房其他單純只有精神疾病的室友也會造成恐慌。國際上已有多國設置「司法精神醫院」的實例且實施多年,如德國、英國、日本、美國等,依照精神相關疾病犯人的精神病層級分送不同程度的監控處所進行治療,而非送往一般醫院或療養院監護。
建議加速催生司法精神醫院,可兼顧精神病罪犯人權與社會大眾安全。
我國在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並通過施行兩公約施行法,聯合國相關委員會明白宣示,締約國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同時又按憲法保障人權,對於精神病罪犯在刑責處置上,無法達其社會大眾之期待。
應思考在施實兩公約的同時,如何也保障受害者人權,應將犯下重大如殺人、傷害的刑事案件之精神病罪犯進行「司法精神醫院」的治療監護,同時藉此嚇阻有心人利用「精神疾病」病因或理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