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提案人所提之訴求,經資料分析及討論後,可延伸至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統計資訊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以下就本部之分析意見予以說明:
一、空屋形成之原因:
(一)自然性空屋:為因應住宅市場「交易」與「遷徙」等需求所準備的空屋比例,稱之為自然空屋率。
(二)結構性空屋: 則為扣除自然空屋之長期空置住宅,通常是住房市場中難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可能的原因在於房屋本身結構或是年齡老舊不易使用。
(三)遷移性:發展快速的地區,就業機會較多,就短期而言,將吸引人口遷入,減低空屋率。相對發展緩慢的地區,人口遷出率較大,使舊有住宅無人使用,使空屋率增加。
二、空屋難以定義:
(一)空屋的概念雖然簡單,但是實際操作與執行調查時卻很困難。因此空屋調查需要有明確操作型定義。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10年1次的人口及住宅普查以「空閒住宅」的概念進行空屋調查,空閒住宅定義為:「係指該住宅無人經常居住,並且未供其他用途使用,包括待租、待售、已售或已租,尚無人經常居住住宅、有第2棟以上未經常居住住宅、因工作等原因居住他處而未經常居住住宅等。」
(三)本部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定義為每年11、12月平均用電度數低於60度的住宅,界定為低度使用(用電)住宅。
三、空屋與房價關係:
影響房價因素很多,舉凡國內外總體經濟、利率、 貨幣政策、稅制、人口、供給……等因素皆有可能影響房價。而空屋的成因也很多,如地處偏遠、房屋老舊、就業就學、依親療養、人口外移……等因素皆有可能造成空屋。若將高房價與高空屋率畫上等號,這說法並不夠客觀。
四、政策上如何看待空屋:
(一)課徵空屋稅所延伸之行政稽查、舉證、行政訴願成本龐大。空屋是浮動現象,如何建立清楚可行之定義甚為關鍵,不同定義下的空屋數量,影響層面與可能產生之結果亦有不同,宜謹慎評估。
(二)本部近年推動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積極提供民眾以租賃方式滿足居住需求。未來若能透過稅制改革,引導擁多屋者之房東將適合的房屋釋出給需要的民眾承租,提升本部包租代管政策成效,本部亦樂見其成。
研商辦理情形
一、協作會議研商情形:
開放政府聯絡人第51次協作會議,邀集附議人、相關單位及利害關係人、相關政府單位等共同與會。有關提案經附議人、財政部與本部各自提出簡報及說明,並與出席人員廣泛討論。
二、分組討論重點1:如何認定空屋
(一)建議利用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屋主名下無人設籍的房子,再查詢這些房子的水電用電度數,進而認定是否為空屋。
(二)建議不以戶為單位認定空屋,而以規劃各地區每人居住面積方式來認定,超出居住面積的部分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課稅,並鼓勵將超出居住面積的部分出租。
三、分組討論重點2:差別稅率如何真正達到抑制囤房的效果
(一)建議利用全國財產總歸戶及家戶人口數掌握擁有多屋者之情形及動機,並就目前房屋稅制度,重新檢討訂定差別稅率。
(二)政府現正積極推動以租賃的方式滿足民眾居住需求,以「住者適其屋」的方式,替代過往台灣人「住者有其屋」的觀念。
參採情形
針對提案人訴求,經本部、財政部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於108年7月19日召開協作會議討論,經與會人員於各面向探討政策、法源及實務運作情形,空屋之定義及認定有其難度,爰暫不參採提案之訴求。
後續推動規劃
一、本部目前辦理情形及運用目標︰
(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目標為強化租賃權利義務,發展包租業及代管業專業服務制度,改善租賃環境。截至108年6月底,租賃服務業已有296家業者取得營業登記證,4,325人領得管理人員證書,6都、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皆已成立公會。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截至108年6月底,6都已累計媒合4,568戶,其中弱勢戶約占6成,目標為提供租屋協助、降低租屋負擔,並以8年8萬戶作為計畫目標。
二、後續推動規劃:
(一)藉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公布施行,期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維護人民居住正義。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已於108年2月1日核定,提供弱勢家庭、就業、就學青年及部分警消同仁租屋協助,以補足興辦社會住宅20萬戶之量能。第2期計畫目標戶數預計辦理1萬5,000戶執行3年,由6直轄市及14縣(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