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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速限限制應解除,改以建議車速警告與事故加重懲罰方式並行方式取代。

提議者 路隊長

已附議2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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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3-13
檢核
2021-03-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5-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新的機動車輛的引擎、剎車系統與偵測安全功能提升很多,台灣很多二十幾年來道路設置限速已不合時宜,但相關單位確仍然在使用舊有思維來管理交通規則,如北宜公路限速40、台61快速道路90、3號國道北部90、郊區山坡道限速30-50等等。

      車輛經過拍照路段就大幅急速降速,原因就是為了避免被罰款,其結果除經常造成該路段無謂塞車外,突然的降速,也常讓不明該路況駕駛來不及減速而造成追撞事故。

      限速原來善意是來提醒駕駛注意安全、罰則是用來處罰犯錯造成事故駕駛;開快車如危害到他人生命、財產本應就要有刑法的懲罰,但並不表示開快車的人就不注意他人安全而要受罰,反而一些故意開車慢速駕駛,造成後車塞車而自得者(高速公路並行慢速車、山區慢車不讓道、路邊隨意停車、貨車隨意路邊上下貨...),並沒有受到應該交通處罰這合理嗎?

所以道路限速受罰這是跟不上車輛科技進步的舊法規,以提醒建議速限標示,建議駕駛及注意安全;而以重罰造成事故的駕駛人方式,才能提升駕駛道路的道德心與安全上的注意。

利益與影響

1.減少政府不當的利益收入

2.避免交通阻塞

3.提升駕駛人的用路道德倫理

4.避免道路三寶的危害(慢速車、不打方向燈、隨意左右轉與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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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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