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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型票卷加價不應該受到法律限制

提議者 一輝

已附議4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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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12-17
檢核
2018-12-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2-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賣圖利者可處3日以下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但是娛樂型票卷不像是車票是生活必需品,而是奢侈消費,像是頂級包包也是限量發售,之後在市場上交易也是以原本價格的數倍交易,但是其實並沒有法律限制這種行為,因為我們是資本主義,我們尊重市場經濟而非利用法規限制價格,同理娛樂型票卷也應該如此。

尤其是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已經修改的現在,主辦並不會在演唱會前夕收到大量退票而受到損害,所以現今環境並不需要法律來處罰加價的行為。

同樣的概念也出現在公平交易法裡「事項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所以我們應該尊重市場經濟,不再處罰加價行為。

尤其現在演唱會的客群並不只有國內的人還有很大一部分是國外粉絲,應該要讓他們有多元的買票方式

利益與影響

讓市場回歸正常不再受到法律打壓,並藉由國外粉絲的高消費能力連帶帶動台灣觀光產業的蓬勃發展

7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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