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mmy
已附議1875 (尚餘2日)
尚須3125個附議
ㄧ、明定輔導工作案量上限,以及增訂超鐘點機制或超時加給制度
學生輔導法立法後,新增「專任輔導教師」,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58&flno=13 ),又因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1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同法第2條「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同法第5條「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7214) ,根據上述法規並查閱國民小學輔導工作參考手冊(https://www.guide.edu.tw/publications/others/e6a11c9e-3c43-44df-851d-d3d95e23c8ff) ,內有換算輔導工作節數之方式,故應訂定輔導工作個案數上限方能達到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一致,並維護輔導教師身心健康,唯有健康的輔導教師才能帶給受輔學生良好的輔導品質,若有超時,則應比照超鐘點相關規定,給予「超鐘點費」或「超時加給」。
二、增列輔導職務加給
輔導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全校心理衛生健康,除了應比照特教職務加給制度,新增於「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中,以利留任專業輔導教師、肯認輔導教師之專業於校園中。
三、另外增加輔導教師可擔任輔導主任之升遷藍圖,建立輔導專業形象,如人事主任之人事制度,有利輔導教師規劃生涯,而不受限於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規定,需擔任過導師或組長等條件限制,並符合學生輔導法第9條規定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ㄧ、利益
(ㄧ)因應教師荒與校園心理健康危機,輔導工作極度需要專業性,且需長時間建立關係,與系統合作,特別是特教情障生之服務,情障生之特教鑒定亦需有介入性輔導工作,輔導成效有限情況下進行後續特教鑒定,之後輔導教師也會透過系統工作與輔導措施協助特教情障生與導師,因此若能肯認輔導教師之專業,改善工作量無上限之情況,可有效留任輔導教師並增加輔導專業形象。
(二)輔導教師若能擔任輔導主任,則工作上之專業溝通可更加順暢,並提供輔導教師擔任行政職機會,可有效於專任輔導教師工作與行政職間轉換,有利輔導專業深耕校園,而非只有轉任有一般師或離職選項。
二、影響
(ㄧ)有效避免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耗竭,導致受輔學生輔導品質下降。
(二)吸引輔導專業人才進駐校園深耕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