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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以移動、即時的違規行為為主,其餘非立即性的執法回歸由警方處理

提議者 Barney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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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5-17
檢核
2018-05-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7-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政府應該將違規停車的交通執法以及採證回歸執法人員,各地政府本來就有針對各地、各時段需求規劃的巡邏人力,應該將違停等非立即性的違規行為回歸由警方處理。違規停車相關之案件,民眾依然可以利用原有之報案方式請警方到場處置。

而民眾以錄影舉證的取締,限縮為移動中、即時性的違規行為為主。以民眾的檢舉補足警方在即時性違規上採證的困難,而不是擴大政府執法的範圍。


利益與影響

近幾年隨著錄影科技的普及,民眾檢舉違規的數量大幅上升,然而卻沒有針對民眾檢舉相對應的法規或是辦法,以致檢舉浮濫,也造成人民的權益受損。

其中,民眾的檢舉超過六成的比例是違規停車,事實上,各地政府都有依照地區、時段的需求,規劃巡邏的員警、拖吊車採取違停的執法,而針對交通流量大、停車需求高的地方,政府也有規劃對應的停車場及臨停區域。民眾檢舉開出的罰單數量為一般警方取締的許多倍,即明白指出民眾之檢舉已經超出一般員警的執法範圍。且因為民眾檢舉行為的不當造成的行政訴訟不但繁多,許多罰單也由法官認定註銷,反映出許多民眾的檢舉在證據上的不足,於法律上亦有瑕疵,徒增一般用路人的困擾,也造成法院的訴訟資源的浪費。

交通部已明白指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然而,此規範依然有保留有警察在執法上的彈性,讓警方在執法時可以依據現場狀況做出勸導或取締,而民眾檢舉時卻完全沒有相關的彈性,跳過勸導直接取締開罰,導致出現民眾檢舉比警方取締更為嚴厲的不合理狀況發生。

法規及法律上保留執法之彈性甚為必要,各地方政府本來就有依據各地之交通繁忙程度、各時段之交通需求規劃公有停車場及巡邏警車、巡邏拖吊車,就是因為各地在交通上有不同的密度,各時段在執法上亦有不同的需求。而由民眾採集證據的取締,除了無法反映實際之交通需求外,各地方民眾的用路權益亦出現不平等的現像。有檢舉達人的地方,罰單的開罰數量遠高出其他地點,而政府卻沒有規劃相應的停車空間和道路臨停區,明顯把政府應該承擔之道路規劃責任轉嫁到一般民眾之上。

建議政府應該將交通執法以及採證回歸執法人員,各地政府本來就有針對各地、各時段需求規劃的巡邏人力,應該將違停等非立即性的違規行為回歸由警方處理。違規停車相關之案件,民眾依然可以利用原有之報案方式請警方到場處置。

民眾以錄影舉證的取締,限縮為移動中、即時性的違規行為為主,補足警方在即時性違規上採證的困難。民眾之檢舉在執法上的目的應該是補足警察執法的不足,而不是擴大政府執法的範圍。



亦建請交通部無論是否採納前述主張,都應盡快制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相關規範,才不致讓用路人面對民眾檢舉與警方執法的標準不一而感到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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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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