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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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上網買東西幾乎已經成為民眾的生活日常,衍生出個資被詐騙集團盜用,沒有購物也被亂槍打鳥寄詐騙包裹。
這些詐騙包裹,為什麼可以合法進到台灣,原來幕後有人在幫忙,現今推行的「簡易報關」,讓報關業者能遊走灰色地帶,他們供稱幫忙集運公司報關,沒有委託書,卻直接用人頭帳戶申報,大剌剌偽造文書。
大部份受害者,都不知道詐騙包裹是境外包裹,當然不知道要報關,更沒有委任報關行報關,另外還有沒購物卻被冒名報關。
向財政部檢舉寄件人沒開發票、沒委任報關行、被冒名報關,關務署回覆內容卻是官式回答,要受害者自行聯繫報關行,毫無任何作為完全不查、不發函給被檢舉公司!受害者該如何檢舉關務署?
臉書不是購物平台,卻另開一個Markeptlace買賣平台,讓人登廣告、購物,完全沒有退貨機制。應將臉書納入購物平台的管理,臉書必須對其Markeptlace買賣平台跟廣告,負查驗跟連帶責任,並建立完善退貨機制。
宅配業者和超商業者,對於境外貨到付款包裹,應清楚註明寄件人正確聯絡資訊,並建立退費機制,可在7日內退款給受害者。
買廣告上名牌商品,收到的是大陸雜牌商品、沒有購物卻收到包裹,這都應歸類為詐騙、詐欺。
詐騙包裹上寄件人,都是台灣有立案的公司,應將這些所謂的「物流公司、集運行、轉運站」列入管制,並有專職主管機關投訴管道。(投訴經濟部回覆無法可管)。包裹上寄件人應在受害者提出退貨15日內退款,並提供給受害者,包裹是哪家「報關行」報關入台,讓受害者可到財政部關務署檢舉,3個月內發生10次以上詐騙包裹爭議,主管機關必須主動對其停業處分。
境外詐騙包裹內容物琳瑯滿目,其中包含有食品、保養品、保健食品、電子煙等,這些是否需要相關衛生單位檢驗?
衛福部應就消費者檢舉的「包裹寄件人」開罰。
境外詐騙包裹給台灣製造垃圾,嚴重污染台灣環境。
報關行用假人頭報關,順利通過後,才由集運公司掌握的真的下標買家名單,協助把貨寄送出去,收到貨款後,再把錢從地下匯兌洗回大陸。
這早已經觸犯偽造文書,集運行也有詐欺,觸犯商標法銀行法等罪。
申報不實,甚至大剌剌還逃稅,已經就在眼前的法律灰色地帶,詐騙集團更是光明正大的營運,幾乎能動搖國本的非法通關,怎能不多加重視,想辦法因應。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財政部 經濟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