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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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129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明示,選舉應該遵循著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原則。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二款內容:「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以上內容皆期望在選舉投票期間,任何選民可以遵照自主意識,根據經驗判斷最適合自己的政治代理人,在不受他人建議或干擾下投下神聖的一票。
各位在投開票所時是否也遵守著不談論政治傾向,將手機關機或靜音的規定?在電視網路新聞裡,藝人、名人們在街上被拍到比出代表數字的手勢時,就可能面臨被開罰的報導,都一再強調著不得宣傳自己投票傾向的道理,那麼政治人物的宣傳海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同黨立法委員相互支持的圖文,政治黨團攻擊他黨的宣傳言論,是否也揭示著該候選人自己,或是該黨團成員的投票傾向呢?
回到主旨,我們建議修法訂定「選舉前一天撤除競選廣告」的相關規則,理由如下:
1. 打造較佳的政治冷靜期:
大選前民眾無論是親自到造勢晚會,或是在電視網路媒體觀看相關報導、政論節目,難免身處高昂的情緒中,政治冷靜期除了在選舉當日不受他人遊說或煽動,更能理性投票,堅定自己所選;但大街上令人眼花撩亂的政治廣告們卻仍擺放到選舉後,降低了政治冷靜期的效果。
2. 改善市容:
選舉期間,甚至在更早之前,各黨各派的廣告宣傳遍布大街小巷,也有不少攻擊性標語,令人意識到選舉的到來,也增加了各類繽紛的色彩;這樣的標語容易煽動選民情緒,更在選舉後留下過多的旗幟,嚴重影響市容,若在選舉日前移除,可以督促設置單位恢復環境,也消除政治廣告上,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揭示自身投票傾向的疑慮。
3. 促進理性的選後態度:
如前言所敘,謾罵的標語、攻擊性的言論並不能讓公民更了解每個黨派的核心價值,對於政見內容的解釋亦無幫助,僅是加深了彼此的仇恨;選舉過後,各黨派仍是中華民國的公民,仍是台灣的一份子,無論結果如何,應保持合作的態度,讓國家更好,但一抬頭又看見他黨的攻擊標語,所謂合作又該從何談起呢?
4. 環保及成本取向:
旗幟、標語、傳單等皆為一次性使用,通常不會留到下次大選再用,若是選舉前一天必須撤除競選廣告,因設置時間縮短,各政黨黨團必須思考如此的宣傳模式是否符合經濟效益,進一步減少旗幟或海報的設置,減少一次性傳單達到促進環保的效果。
總的來說,我們提出的「選舉前一天撤除競選廣告」的建議,是出於對選舉制度的深刻思考,希望透過這項改革,使選舉更加公平、民主,同時尊重選民的獨立思考權利,也提升各黨團的環保意識。
這項政策的利益與影響,由前述說明可以濃縮成以下幾項優點:
1. 打造較佳的政治冷靜期。
2. 改善因選舉而撩亂的市容。
3. 加深黨團間選後的理性合作。
4. 改變各政黨宣傳手段。
5. 降低一次性宣傳用品,促進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