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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交通過失致死罪之刑責-以鐵路為例

提議者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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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1-15
自行撤案
2024-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明文:【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其意思為:不是故意想傷害這個人,但因某些違法行為,而使其受害者生命受到剝奪。

在現今社會,因交通問題而導致生命的喪失事件數不勝數,我們以普悠瑪事件(2018年,18人死亡)、太魯閣事件(2021年,49人死亡)作為其中兩點來舉例。普悠瑪駕駛受到過失致死罪之刑期為四年六個月;太魯閣被告李義祥受到過失致死罪之刑期為五年。兩事件死亡人數之差為31人,刑期卻只有六個月之差,因此,我們想將刑期範圍加大,讓事件的刑罰可以有更大的彈性空間。

 

1.將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明文修改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萬元以下罰金】。

2.加強車廂內防護設施(仿汽車的氣囊裝置等)

3.加強平交道上的監視系統(確保鐵路無阻)

利益與影響

1.加重刑責可嚇阻犯罪。

2.防護設施可讓人民生命更有保障

3.監視系統可隨時確保鐵路的淨空,讓鐵路行進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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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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