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嘉
已附議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3個附議
近期,有非常多的提案是上一個同樣的提案沒過,再提一次,造成平台資源的浪費,所以我在此提案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為什麼是一年,我是考量公民投票法第32條規定1.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我覺得公民投票是兩年,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應該要比公投規定的年限還少,但不能太少,否則規定就毫無意義,所以我才決定一年
同一事項的定義,我也是考量公民投票法第32條規定2.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所以我建議應由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的主管機關認定
優點:避免浪費平台資源